国际化经营中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1 签订一份好的外贸合同就是一道屏障 建议:1、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建议您要注意选用恰当的贸易术语,进口货物宜选用FCA或FOB,出口货物宜选用CIF或CIP。 2、在选择法律适用时,为防止法律风险的不可预知性,建议您尽量选择适用我国法律或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3、在选择进口业务结算方式时,要注意结算风险的控制。建议您一般应选用信用证(L/C)方式,但尽量不要选用风险较高的可转让或者可撤销信用证;对于客户信用等级较高的,可以选用跟单托收(D/P)的方式;客户信用等级非常高的,可以选用汇票托收(D/P)或者汇付(T/T)方式。在出口业务中选择信用证(L/C)方式结算的,要注意防止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如存在伪造单据、以次充好或故意交付无价值货物等情形的,建议您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止付令,以防损失产生。 4、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建议您要认真分析研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最新发布的《国家风险分析报告》,适时追踪贸易相关国家或者地区的风险水平,尽量不要与高风险国家交易对象发生业务往来。 风险提示2 与外商签署合同时,对外商的主体身份审查不明,容易导致风险 建议:要求外商提供公司注册登记的有效证明文件,必要时通过中介机构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查询证实。 风险提示3 与离岸公司签署外贸合同,其最终履约能力难以得到保证 建议:凡与离岸公司签署外贸合同,如果有境内实际控制人的,一定要求境内实际控制人担保或作为共同的合同主体;如果没有境内实际控制人的,一定要慎重选择付款条件,少做后T/T,或者通过增加批次控制单批数量,以控制风险。 风险提示4 与香港公司签署的外贸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条款的,发生纠纷难以得到有效司法保护 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自2008年8月1日起,与香港公司的商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境内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的,在内地法院诉讼的判决书能得到香港法院的认可和执行。 风险提示5 外贸合同只有外文本,在合同的理解、执行及纠纷解决中带来多重不便,并增加自己的费用 建议:外贸合同一律采用中英文对照本,可以先做一个模板合同,以后只需个别地方修改即可反复使用。 风险提示6 外贸合同中运费由外方承担的约定条款并不能当然免除运费的承担 建议:谨慎对待,如果货代是由自己委托的,在货运合同等货代相关业务合同关系中则会成为运费等相关货代费用的承担主体,由此带来费用的追索风险。 风险提示7 外贸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失去纠纷解决机制 建议:外贸合同一般要写明仲裁条款,如果与我国有双边条约的,可以考虑注明诉讼管辖条款。 风险提示8 仲裁条款约定不明的,可能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建议:必须要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以避免一个城市有两个仲裁机构时,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风险提示9 纠纷解决条款中既约定争议可以提请仲裁,又约定可以向法院起诉,可能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建议:仲裁条款中明确约定仲裁裁决是唯一的,排他的,不能同时又载明可以向法院起诉的内容。 风险提示10 涉外纠纷中,选择国际仲裁有哪些法律风险? 建议:中国企业在国际仲裁中败诉率非常高,其中有对法律估计不足的风险。 1、中国企业的败诉很多都是因为未保留好证据或不注重证据收集造成的。 2、要掌握好仲裁法。仲裁法作为程序法,就是企业进行国际仲裁的“孙子兵法”。比如说,中国企业在选择仲裁员时,常常误以为有职位的就好,这就是误区,是不了解国际仲裁规则的结果。 3、请律师不在多,选仲裁员应注意文化背景。 4、企业在签订合同,协商争议解决方式时,需要综合考虑效率和成本的因素,临时裁决相对于机构裁决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但是在效率上要低于机构裁决。如果企业面临外方企业提起的“临时仲裁”,应当及时和律师进行协商,指定和委派仲裁员,积极地进行答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风险提示11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 建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的,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因此建议企业在仲裁过程中应注意避免仲裁裁决存在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形。 风险提示12 超过诉讼时效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为四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建议:根据诉讼时效的法律特点,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例如对于已经确认的付款,定期以挂号邮寄方式发出书面催收的信函,并保留挂号查询单(最好是邮局发出的EMS,有关函件的主题内容可以填写在EMS单据上),留下主张债权的书面证据,以求得将来举证上的便利。在对方恶意拖欠时,可以发律师函,也可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发出催收通知。 风险提示13 如何应对涉外商事纠纷对方当事人出境逃避债务 建议:根据《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可以在起诉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有关人员,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出境:(1)在我国确有未了结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2)被限制出境人员是未了结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有逃避诉讼或者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4)其出境可能造成案件难以审理、无法执行的。 风险提示14 国资企业在境外投资后设立的新企业,再进行境外投资时,产生了鞭长莫及的管控风险 建议:属于央企的,要严格按照《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即“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 风险提示15 以黑客手段篡改企业电子邮箱中的交易订单,修改贸易汇款账号,把企业交易款收归囊中。这种作案手法已经成为不少外国犯罪集团的惯用伎俩 建议:加大企业信息安全意识,选择适合的国际邮箱,并时常与客户保持沟通联系 风险提示16 规避涉外知识产权风险 海外商标申请风险 建议:首先是海外申请的商标名称应当具有独创性,避免采用太常见的英语单词,其次是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申请时应当提前做相应检索,一旦发现有较多可能冲突的商标便重新设计新商标。 海外商标被抢注的风险 建议:涉外商务谈判过程中应当和外方签署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提前约定不得滥用谈判过程中知晓的商业秘密并不得恶意抢注出口方商标,一旦发生纠纷也可以以此为由要求法院判定对方为恶意抢注而夺回商标。 海外销售产品的侵权风险 建议:对所出口的产品进行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对产品出口国的专利布局进行检索和分析,了解出口地区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必要时还应当聘请当地律师对产品侵权风险进行评估,从而避免在侵权诉讼中被认为是故意侵权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最后还可以和海外销售商签署知识产权纠纷的责任承担条款,尽量降低侵权诉讼成本。 海外参展侵权风险 建议:在参展前做好参展产品及其相关宣传资料的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此外还应当聘请专业律师制定可能出现的参展知识产权风险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即有条不紊的运行,争取通过担保等方式解除扣押。 委托加工出口产品的侵权风险 建议:要求对国外客户委托加工品牌(商标)提供不侵权承诺,出示相关授权证明,除此之外,在产品的加工国和出口国均应当做是否侵权的检索,并签署协议约定一旦发生侵权时双方的责任承担方式。 风险提示17 外国仲裁裁决在国内的承认和执行 只要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的仲裁裁决,我国法院是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对于外国公司针对中国企业在国外提起的仲裁,不少企业采取“鸵鸟政策”,不积极参与仲裁,对仲裁结果不以为然,待外国公司持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并得到支持后,中方企业往往十分被动,失去了协商解决争议的最佳时机并承担了巨额的迟延履行金和利息损失。 建议:在涉及外国公司在国外提起的仲裁裁决时,中方企业应当积极聘请国内外律师,积极参与仲裁过程。在仲裁裁决下达后,也应及时按照仲裁裁决结果采取积极的应对行为。 风险提示18 外国法院判决在国内的承认和执行 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能否在国内得到承认和执行,要看作出判决的国家是否与中国缔结国际司法协助条约,如果缔结了条约,可以就该国作出的判决在中国启动承认和执行。 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如果合同的相对当事人仅在中国大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不应选择在中国大陆域外的法院诉讼,可以直接选择大陆的法院或者选择境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可执行性),除非合同当事人所在国家签署国际司法协助条约。 风险提示19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一些当事人为了推动裁决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往往会利用国际法律和国内法律衔接上的空白,通过冻结财产、查封账户的方式迫使对方当事人和解 建议:一般来说,案件在外国仲裁机构审理过程中,是不能在中国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但是如果审理的是海事纠纷则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因此,进出口业务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的学习,知己知彼方能面临纠纷争议之时从容不迫。 风险提示20 法律纠纷复杂多样,实体和程序都越来越专业化,作为大中型企业更应重视聘请律师所团队,如何判别和聘请一个好的律师事务所? 建议:1、选择公司制管理法律事务所。 2、选择考察律师事务所的优势和专长。 3、实地考察了解律师事务所的理念。 4、尽量选择和多家境外优秀律所有长期合作的境内律所,可以节省沟通和翻译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