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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

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号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部分钢材;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银粉;酒精;玉米淀粉;部分农药;医药、化工厂品;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集、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