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民间对外交流合作商会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主要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山东省民间对外交流合作商会
英文译名:Ommerce Chamber Of Shandong Folk Foreign Exchange Cooper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山东省民间对外交流合作商会是由山东省内从事进出口贸易、涉外商品生产、对外交流服务等民营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循党的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构筑民间国际化对外交流合作平台,为山东省外向型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山东省民政厅和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青岛市香港中路20号。
第二章 主要职能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能: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政议政。
(二)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会员解决各类纠纷,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三)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为会员建立与海关、外管、商检、税务、银行、高等院校等的联系;为会员“走出去”境外拓展,提供国际化标准的一站式服务。
(四)组织国际国内外经外贸产业的理论研究,努力掌握世界经济及我国、山东涉外经济发展的特点和动态,调研会员经营发展状况,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立法或制定政策的建议,向会员发布外经外贸预警信息。
(五)组织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涉外政策、企业文化建设、企业经营管理等讲座、培训与学术交流,更新理念、丰富知识、增强能力,提高会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涉外行业整体发展水平。
(六)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参加交易会等活动,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
(七)与国际经济组织进行对话、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制定并实施应对国际贸易反倾销诉讼和其他贸易壁垒的措施。
(八)认真总结、宣传推广会员发展的先进经验、参与公益事业事迹等,并向有关部门或新闻媒体推荐给予宣传表彰。
(九)组织会员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参加本会和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十)承办政府及山东省工商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
团体会员:从事国际贸易、涉外商品生产、涉外服务、对外交流等企业法人、相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加入本会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与对外交流相关的各界人士、企业或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接受本会的监督指导;
(四)积极参加本会主办或倡导的学术研究、信息交流、评比表彰、培训观摩、会议展览、社会公益服务等活动;
(五)保守本会及通过本会获知的其他会员的秘密。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会议或会长办公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工商联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各地市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一)增、替补或免去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报请理事会予以确认;
(二)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
(三)决定聘请本会顾问;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列席会长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会议须有1/2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通过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1/2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行会务,对外代表本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负责本会财务收支审批;
(六)提名聘用秘书长、副秘书长;
(七)从专业人士中聘请咨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办公会议的领导下,主持工作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各地讨论、酝酿后报会长办公会议审定聘任;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擅自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会长全面负责财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省工商联的监督,每年度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工作人员,离任前必须接受离任审计,并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报山东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山东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由于分离、合并等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
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前,在省民政厅和省工商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清算期间,不得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省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民政厅和省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2012 年3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山东省民间对外交流合作商会
2012年3月28日
